薛翔丹与姚美婷民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

二十九条二款(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薛翔丹请求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对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起算,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6月2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300元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从其主张权利时即2017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条、

十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

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美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翔丹借款31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美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翔丹借款31300元。其中的借款30000元的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日起计算利息、1300元以1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利息,均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时为止。二、驳回原告薛翔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姚美婷负担。被告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姚美婷负担。被告负担的款项已由原告薛翔丹预交,被告在本案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