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与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

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销借还款确认书》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合意,但原被告作为自然人,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提供的借款为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是16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系直接转给被告本人的,但剩余的600万元,根据转账凭证显示是转给案外人青岛纯享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该600万元已实际交付给了被告,应当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1000万元借款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军借款本金1000万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军借款本金100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原告负担441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原告负担44175元,被告武林负担73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风玲人民陪审员  胡秋玉人民陪审员  梁军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梅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