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云南鲁银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追加第三人富源县营
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云南鲁银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追加第三人富源县营上镇大则勒煤矿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云南鲁银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营上镇大则勒煤矿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37168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贠 娟审判员 牛其锁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