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伟与谈勤光、潘余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282民初7362号原告:张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丽,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勤光。被告:潘余仙。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忠伟与被告谈勤光、潘余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棋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谈勤光、潘余仙一致确认坐落于宜兴市官林镇将军苑9幢303室的房屋所有权及9幢12号的车库归张忠伟所有,谈勤光、潘余仙于2017年9月8日前协助张忠伟办理该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张忠伟承担。所涉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二、如谈勤光、潘余仙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张忠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张忠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殷逢巧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