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凯与林道松、唐足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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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廖凯与被执行人林道松、唐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志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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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