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辉、陶新华等与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辉、陶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辉、陶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跃辉、陶新华承担。审 判 长  文跃兵审 判 员  高强明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