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袁俊、徐贤忠银行存
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袁俊、徐贤忠银行存款人民币7171716.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