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应当自收到本支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张启伟支付运输费共计1121016.75元。申请费4963元,由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小 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