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恩、李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交纳700元,由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晖审 判 员 谭        远        双人民陪审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玮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