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张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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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