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与李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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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3元,减半收取计1952元,由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毓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少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