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一个月至二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医院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送检表、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禅正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08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
第四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骏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