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第九条以
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毅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毅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羊 羚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