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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272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