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翠与王春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玉翠负担。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亚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