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翠与王春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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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玉翠负担。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亚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