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与周红飞罚金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

第一条、

、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邱 阳审 判 员  相咸泉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