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
第一条、
、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邱 阳审 判 员 相咸泉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