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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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斌审 判 员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王 世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 敏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