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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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文辉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燕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