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文辉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燕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