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尚德模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科源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尚德模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尚德模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成都金尚德模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永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