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海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海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丁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