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政与朱少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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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王天政负担。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晶晶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