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向良兵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彭 琳审 判 员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向良兵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彭 琳审 判 员 杨光前人民陪审员 郑艳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
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
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
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