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减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原告楚丰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楚丰公司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清照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