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书与沈阳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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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沈阳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博书押金3000元;驳回原告张博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阳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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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