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兴保与郭正军、南召县豫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正军、南召县豫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正军、南召县豫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兴保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4600元(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本金30万元的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光才、任明章、任立军、寺坪镇宦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兴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被告郭正军、南召县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被告郭正军、南召县豫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佳勇人民陪审员  李怀萱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军翼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