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与被告施文正、施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保全费692元,共计140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