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谈德保的银行存款在3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
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谈德保的银行存款在3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刘新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德光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郑宇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