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怀秀借款本金29400
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怀秀借款本金29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郝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段巧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