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江睿与胡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江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候江睿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江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候江睿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