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重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重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重阳退赔被害人牛建涛人民币二万五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雍钰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