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真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真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

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真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真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 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