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新成与被执行人李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608号民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99400元,已经受偿人民币0元,尚欠人民币99400元未受偿。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