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608号民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99400元,已经受偿人民币0元,尚欠人民币99400元未受偿。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