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戴方敏、缪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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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撤诉。本案案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陆妍书 记 员 邹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