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奇、罗佳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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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黄煜薇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连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