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十八条、第十
第十八条、
九条、第二十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一
第二十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一条、
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四条、
二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判决如下:一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良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合计255218.46元;二、原告陈良返还被告江苏锡隆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59702.49元;综合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良195515.97元,支付被告江苏锡隆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59702.49元;三、驳回原告陈良对被告江苏锡隆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陈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鉴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947元,由原告陈良负担1139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180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该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代理审判员 陆涯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