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田某所有的棚户区拆迁补偿款44000元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为一年
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田某所有的棚户区拆迁补偿款44000元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为一年,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田某不得支取。二、对张某某所有的福特牌轿车(车牌号为×××)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为两年,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张某某不得出售、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对拆迁补偿款的扣押期限为一年,对车辆的扣押期限为两年,原告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唐志勇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兴源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