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清与范望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9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望发向原告李元清支付劳动报酬4654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望发向原告李元清支付劳动报酬4654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范望发负担,限于

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范望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文奇人民陪审员  潘咏梅人民陪审员  张华军二0一七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