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与龚世荣、曾报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龚世荣、曾报斌对陈建平的上诉请求

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龚世荣、曾报斌对陈建平的上诉请求,由龚世荣、曾报斌承担本案一、二审、再审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审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曾报斌的《欠条》是针对2012年龚世荣所欠的租赁费,而非针对《变更承租人协议》生效条件的2013年的租赁费。曾报斌为取得承租权,主动承担前任承租人龚世荣拖欠的2012年承租费,并写下《欠条》。二审判决适用证据错误,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将《欠条》中的2012年承租费事实,硬说成是“笔误”。《变更承租人协议》没有生效,二审判决认定《变更承租人协议》已实际履行,没有事实证据。二审判决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没有开庭审理,没有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据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20日陈建平、龚世荣、曾报斌三方签订的《变更承租人协议》约定,由曾报斌取代龚世荣履行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曾报斌向陈建平支付2013年租赁费,该协议生效。曾报斌向陈建平出具的欠条上虽书写为2012年租赁费,但2012年的租赁费是龚世荣所欠,且龚世荣拖欠陈建平2012年租赁费,已通过法院审判、执行取得。故二审法院认定欠条上书写的2012年租赁费是笔误,实为2013年租赁费,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虽未开庭审理,但在一审法院已查清的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听证、询问,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陈建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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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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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霖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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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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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