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五条、第九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庆明借款本金2000
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庆明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500元,本息合计24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被告杨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