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刘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

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3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