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勇与张经雯刘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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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彭德勇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