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勇与张经雯刘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彭德勇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