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三十条、第三
第三十一条、
十一条、第八十
第八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建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晓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琼英支付民工工资7
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晓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琼英支付民工工资7000元;二、被告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琼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晓雷负担。二审审理中,杨晓雷提交一份2014年1月24日杨家康向其出具的《领条》,内容为杨家康领到杨晓雷现金20万元,拟证实其与杨家康之间的工资款已结算并支付完毕。经质证,杨家康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领条只能证明其从杨晓雷处领取了913069元人工费中的20万元,不能证实双方已全部结清913069元的人工费。本院认为,该书证具有真实性,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月11日,杨家康与杨晓雷对人工费进行结算后形成一张书面结算记录载明:“人工费结算确认为913069元,民工代表杨家康照此金额收取人工费”。结算表上杨家康、杨晓雷及两名案外人孙航宇、李秉松分别签名捺印。结算后,杨晓雷于同年1月24日曾支付杨家康人工费20万元。在另一关联案即杨家康诉杨晓雷追索其个人劳动报酬案中,杨家康认可已收到杨晓雷支付人工费70余万元,尚欠人工费21.4万元,其余工人对此无异议;二、黄琼英在一审中提交一份19名工人(包括杨家康自己)亲笔签字的拖欠工资明细表载明,19名工人尚未领取工资金额共计21.4万,其中黄琼英尚未款领取的工资为7000元;三、2015年,杨家康曾以自己为民工代表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晓雷、福建中兴公司给付21.4万元人工工资。该案一审判决虽支持了杨家康的诉讼请求,但本院(2016)川14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以杨家康仅为民工代表,在没有其余务工人员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替其他民工提起诉讼为由,撤销原判,驳回了杨家康的诉讼请求;四、与本案相关联的杨家康诉杨晓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杨家康作为原告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五、在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18件诉杨晓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一审原告起诉的拖欠劳动报酬金额合计为21.4万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是否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才能提起民事诉讼,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上诉人杨晓雷是否已付清涉案人工费,是否尚欠被上诉人黄琼英7000元劳务工资?对此,阐述理由如下:关于焦点一,本案中,被上诉人黄琼英以人工费结算表和拖欠工资明细表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支付拖欠劳动报酬之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
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本案可以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上诉人杨晓雷主张被上诉人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主张杨家康与其在涉案工程建设中存在合伙关系,一审应追加杨家康参加诉讼的理由,因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供如合伙协议、证人证言等能证实其与杨家康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且双方的合伙纠纷在另一诉讼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追加杨家康参加诉讼的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杨晓雷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用负有支付义务。2014年1月11日,杨晓雷与民工代表杨家康对涉案工程的劳务费用结算后,确定杨晓雷应向杨家康代表的民工支付913069元劳务费。诉讼中,杨家康认可结算后已收到杨晓雷支付的劳务费70余万元,尚欠21.4万元,虽上诉人主张已陆续向杨家康支付结清全部劳务费,但仅提供了一张20万元的支付依据,且不能证明证笔款项系是最后一笔尾款,故上诉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尚欠的劳务费中,包含被上诉人黄琼英的劳务费7000元,上诉人应当支付。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晓雷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
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晓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继兵审判员 高 莉审判员 姚俊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