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
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民乐县辰坤建材有限公司
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民乐县辰坤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2元,退还原告民乐县辰坤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