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与广元市运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对被告广元市运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对被告广元市运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2元,减半收取计5831元,由原告王欢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