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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美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