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
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兰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思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