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甲、葛某甲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

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兰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思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