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1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钟正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芳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