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卫红、黄海龙、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1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湖南景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钟正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芳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