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幼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幼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幼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坤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