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苟兴国、何晓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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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苟兴国、何晓琼的银行存款232441.57元或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苟兴国、何晓琼的银行存款232441.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盈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