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青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许小青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

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许小青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